案例分享
2015年1月1日,焦某进入一家企业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30日,企业人力资源部口头通知焦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标准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焦某收到该文本后,表示续签劳动合同中对月工资的标准明显低于前一份合同中约定标准,拒绝签署新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多次催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其中劳动者发现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前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而这种续签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小助手
1、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向焦某提供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表达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且多次催促其续订,尽了磋商义务。但是,由于提供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报酬约定降低了原有标准,焦某有拒绝续签的权利。
2、劳动合同期满,焦某可以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降低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